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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几份要求医务人员主动清退讲课费的文件引起了医疗圈的广泛关注。一些医院要求医生上缴授课费用超规范部分以及未进行授课违规收取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切并非突然狂飙,“讲课费清退”行动几个月前就已在酝酿:在上海,退讲课费一事从4月份中央巡视组落地就开始了。而此次医院下发的通知,不过是反腐的扩围。
变味儿的“讲课费”
讲课费实质上是药企付给医生的“产品推广费”。
为了促进相关专科领域的医学信息传播及医学交流,医药公司会邀请部分医生以“交流会”的名义,面向院内不同科室或不同医院的医生进行讲课、培训、研讨。会上,主讲医生会结合自己的临床经验介绍相关产品。
来源:河南公共频道健康同行,与本文无关
实际上,医疗界的学术会是有意义的,一些名不见经传的新产品,可以通过这些专家的科普和患教工作,让更多医生更快地接收和了解相关信息。而主讲医生贡献了自己的智力和精力,获得经济回报也是合理的。
只是,近年来,企业支付给医生的讲课费渐渐超出了规范部分。
根据国家民政部制定的专家咨询的支付标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仅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而现实中一些药企支付给专家的讲课费动辄几万、几十万。相较之下,这个数字确实高了些。
什么样的讲课费是合规的?
讲课费是否合规的问题,每家医院都有自己的判断标准。
有些医院规定,除了以学会或协会名义打款的讲课费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打款都被视为违规;有些医院则定义,以发放药品回扣为目的的虚假讲课收取的费用属于违规讲课费;还有医院认为,授课费用超出规范的部分,以及未进行授课而违规收取的费用也是不合规的。
那么,纪检、监管和执法部门是如何看待讲课费的呢?什么样的讲课费被视为不合规的呢?
嘉兴纪委官方公众号“南湖清风”的“晓曼说纪”栏目在今年 4 月份就“讲课费”做过一期以案说法,其中的观点大家可以参考。
某公立医院的科室主任甲某在2017年8月至2022年11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科室持续使用特定药品和提高使用量等方面为数名医药代表提供帮助。
为感谢甲某的帮助,医药代表通过邀请其讲课的方式,在甲某仅登录讲课系统挂课时而未实际进行授课等情况下先后给予甲某“讲课费”25万余元。
对此,相关部门认为甲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对方财物,并为对方谋利,符合受贿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受贿犯罪。对此,他们列举了三点理由:
第一,双方在主观上有行受贿的故意。医药公司销售代表为与作为科室主任的甲某搞好关系,会前往医院拜访甲某,在拜访时则都会告知甲某其正在代理某种药品,并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请托甲某在科室里多使用该药品,并为甲某安排“讲课”,甲某则一般会表示知道了。可见,双方对于将“讲课费”作为甲某提高药品使用量的答谢有着共同的明知与故意。
第二,甲某在实际上并没有付出劳动。虽然双方都称是“讲课”,但根据双方所述,所谓的讲课只是走个过场、一个幌子,有的是对方提供PPT甲某在科室内或对方公司讲课系统内读一下,有的是甲某登录下系统内挂满时长,甚至有的是医药代表一手操作根本不需要甲某出面等,这其中甲某并没有付出任何的劳动,甲某不需要结合其专业技术所长事先准备相应内容,也不需要真正的提供讲课服务,讲课费并不是其劳务的对价,而是其作为室主任权力的对价。
第三,客观上甲某确有为对方谋利。根据甲某所述,其作为科室主任,在科室里对门诊病人在相类似药效的药品中多选用哪一种药具有话语权,同时甲某作为主任,其有权向科室内的医生对住院病人所出具的药方提出建议,医药销售代表们正是看中了甲某手中的这一权力。而在事实上,现有证据可以表明,甲某在收受对方的“讲课费”后,在整个科室的用药量上也的确或多或少的为对方谋取了利益,甲某的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权钱交易。
综上,甲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应当认定为受贿罪。2023年1月,甲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上述“讲课费”25万余元计入受贿数额。
行业道德指引规范亟需建立
尽管大部分医药购销的不合规行为已经在过去的反腐工作中被叫停,但仍然有一些惯例的“套路”在行业内盛行。这很可能是因为国内缺乏明确的行业道德指导规范。
以美国为例,2010年通过的《医生报酬阳光法案》规定,医生参加企业资助的学术活动时,需要公开申报。在演讲PPT的首页中,需要列明与哪些药企有联系,具体参与哪些工作。
此外,该《法案》还明确规定,医生与药企之间单笔支付价值超过10美元或一年内经济来往总额超过100美元的交易,都需要上报。如果未报,将面临相应的处罚。